宝坻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今日,微信公众号“静海融媒”发布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杜绝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静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23年春节期间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

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1月21日(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除上述时间外,静海区行政区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燃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材堆、柴草垛、农业设施大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体育场馆、群体集体活动场所、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五)绿化草坪、苗圃和林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养殖场周围;

(六)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七)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照本通告执行。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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