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调整 | 天津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内容

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可作为在孵企业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将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中在孵企业数量由“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30户”,调整为“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对符合我市孵化平台建设布局、孵化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创业孵化平台,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规范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经营的下属公司,不得作为在孵企业在本孵化基地内享受相关政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前已经成立的创业企业,按照在孵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成立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孵企业享受孵化政策期限从注册成立或入驻孵化基地时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政策享受期限的孵化基地内企业,孵化基地继续为其提供服务的,可计入在孵企业数量,但不再按规定享受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

强化创业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应于每季度末向区人社局提出创业孵化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区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位。带动就业补贴按照孵化基地内在孵企业新招用且稳定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人数计发。

政策调整 | 天津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内容

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在孵企业是指下列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首次创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

1.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下同)及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2.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

3.近5年内在津落户的“海河英才”和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4.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

开办主体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硬件设施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运营管理

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服务功能

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在孵企业数量

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创业孵化平台

对符合我市孵化平台建设布局、孵化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创业孵化平台,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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