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修订报审稿)》在天津市司法局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安排,津南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修订报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修订报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修订报审稿)提出↓↓
1.津南区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园区的规划建设、安全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财政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履行。
2.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作为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园区发展规划计划、公共思政平台搭建、组织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推动产学研融合、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动能引育等工作。
3.津南区人民政府在园区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职能清晰、权责一致、保障有力、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在辖区内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
4.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园区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户籍、医疗、教育、住房和出入境事项的办理上开通绿色通道,并在科研项目申报、研发投入、设备购置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