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推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高质量发展,激发创新活力,实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与津南区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的规划发展、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产学研融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功能定位)园区应当按照协同高效、规范有序、优势互补、资源整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园区科研教育人才等优势,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人才培养基地,全力打造国家级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区、天津市创新发展聚集区、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核心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职责)津南区人民政府对海河教育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园区的规划建设、安全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财政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由津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履行。
第五条(管委会)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编制园区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创新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推动产学研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育新动能等工作。
园区管委会作为法定机构,应当根据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原则,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对管委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和任期目标制,推行绩效薪酬式管理模式,为干事创业和园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津南区人民政府在园区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支持促进)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支持园区各项改革创新,促进教育和产业体系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深度融合,助力园区建设科技创新高地、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发展区域,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职业教育
第八条(思政建设)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着力加强思政教育工作载体平台建设,把思政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德技并修的人才,构建职业教育“三全育人”新格局。
第九条(创新目标)园区职业教育创新应当落实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创新各层级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共享机制,鼓励园区内院校之间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探索工程实践创新项目教学模式,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和就业创业需要。
第十条(服务国家战略) 园区支持和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对接服务重大国家战略,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专业结构,拓展专业方向,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全力打造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双创平台。
第十一条(多元化办学)园区鼓励企业、行业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合作,依法设立产业学院(系、部)、混合所有制学校等教育实体。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园区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建立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动态调整体制,并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企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备和管理等资源要素参与校企合作。
第十三条(实训基地)园区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实训实践基地与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创新实训实践基地运行模式,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四条(复合型培养模式)园区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在校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本领。
在校学生和社会成员可以参加职业院校内外举办的职业教育培训,畅通职业发展通道,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
各类职业技能登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咨询机构在园区合作建立人才培养机构,探索创新国际教育、人才合作模式,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推进鲁班工坊建设,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章 产教融合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 园区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组织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
依托园区内高等院校的学科优势和科研团队,聚焦智能科技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支持园区建设和开放应用场景,促进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物联网等产业聚集,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智能科技产业创新集群。
第十七条 (人才引育)建立健全人才智力资源引进服务机制,发挥园区载体优势作用,借助社会机构专业资源优势,吸引、培育、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产业人才、复合型人才等高端人才,为园区创新创业发展聚集智力资源。
第十八条(创新联盟)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采取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开放实验室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体制机制。
园区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创新主体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十九条(创新创业孵化机构)园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建设专业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举办创新创业活动)园区举办或者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培训、赛事、论坛、展会、创意征集等活动,支持创新创业。
第二十一条(信息服务平台)园区鼓励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设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奖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园区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给与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运营)园区鼓励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质押融资和托管运营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园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金融创新)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为科技成果转化、产教融合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建设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融资生态。加强企业与资本市场的交流互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鼓励投资机构提升投后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在战略规划、专业咨询、后续融资、上市服务等环节为企业提供长期指导。
第二十六条(人才发展规划) 园区推动人才使用、引进、培养体制机制创新,做好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第二十七条(便利服务措施)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园区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户籍、医疗、教育、住房和出入境事项的办理上开通绿色通道,并在科研项目申报、研发投入、设备购置更新等方面给予支持,打造宜创、宜业、宜居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八条(容错纠错机制) 在园区内进行的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其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决策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园区范围)园区范围按照经批准的天津海河教育园区规划执行。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2月23日颁布的《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