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园区各学校、各单位: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本市高端科技研发创新示范区和海河南岸地区生态宜居的示范社区,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园区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园区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灯光照明、环境污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处代表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  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应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管理行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中园区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园区内各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  驻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界线内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灯光照明、环境污染、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驻区各院校同时还负责本校护校河内侧护坡环境卫生。

(二)  园区公安机关负责园区社会治安的维护和管理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园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园区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监控设施、交通导行设施等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四)  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权属单位,负责园区内各类地下专业管线、检查井、井盖、变电箱、控制柜及架空管线、架空管线杆架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五)  其它城市管理工作由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园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八条 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未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九条  园区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城市管理责任人、岗位职责和巡查机制,并负有保持门前责任区域干净整洁、清雪铲冰的责任。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园区的设施管理应符合一体化管理的原则,体现园区特色。

第十一条  校舍、住宅、商铺、办公楼和公共服务设施(图书馆、体育场馆、游泳馆、实训中心、管理中心、国际交流中心以及各种基础设施的场站)的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应严格维护并合理使用房屋设施。

(一)  园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严禁未经批准开展任何建设活动。

(二)  各权属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自行涂改外檐和进行影响市容市貌的装修、装饰,不得改变房屋内的门、窗、楼面、地面、顶部。

(三)  各权属和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对于确因需求调整使用功能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  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与规划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园区各类建筑使用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各权属和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基础设施。

(一)  园区内各种基础设施的权属和管理部门应按照责任划分,根据检修规程和专业要求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巡查和养护,出现故障及时修复。

(二)  园区内各种基础设施的权属和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拆改各类专业管线,确需改动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  各单位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经专业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组织不同等级道路的限行和导行以及停车泊位的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区域内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园区内进行教练车驾驶员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好园区内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园区生态环境。

(一)  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定期监测园区内河流、湖泊、坑塘等水体的水质标准,发现水质污染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调查污染源,防止污染继续扩散和发生。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雨、污水分流排放,不得超标排污。

(二)  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科学的水体收集、调蓄和汛期排放的措施,组织专业部门管理泵站,保证园区内水体的自然循环。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园区生态环境,严禁在园区内进行捕猎、垂钓、游泳、滑冰、采摘、踩踏绿化、野外露宿、砍伐和攀爬树木等活动。

 第十四条  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园区环境质量控制标准,控制各种污染。

(一)  园区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污水排放标准,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进入园区污水排放系统。各单位应加强巡查,污水外溢应及时处理。

(二)  园区内各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应到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按规定使用密闭车辆,并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

(三)  各学校和实训中心在实验、实训中产生的废水、污水,根据实验、实训内容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进入污水排放系统。

(四)  各单位食堂及有餐饮功能的商业服务设施应按规定加装油烟净化和隔油池等装置后方可启用,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查。

(五)  各单位应将生活垃圾分类封装,不得露天存放,按规定及时收集清运。食堂泔水应有标准的存贮箱,并经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园区内进行任何焚烧活动,确需进行祭奠焚烧的,应经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区域进行焚烧。

第十五条  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突出园区特色。

(一)  园区内各权属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园区内各种建筑外檐形态、色彩、体量、标识、悬挂物等,确需调整的经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  园区各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及其它公共区域应设置专用环卫设施,区域保洁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三)  园区内的道路、教学、实训、办公、生活及商业服务设施等标牌,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园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园区内各权属和使用单位应根据需求设置固定广告区域和广告栏,各类广告应在广告栏中张贴,其他部位一律不得随意张贴。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园区公共场所悬挂各种标语,确需悬挂的应经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撤换。

(六)  园区内各种雕塑、小品等文化景观的设置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经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园区内大型活动综合管理应遵循安全、有序、文明、高效的原则,有效提升园区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  在园区内开展各类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做好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公安机关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二)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大型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由大赛组委会和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统筹组织,园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障工作。

​(三)  大型活动使用的临时电源、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应安排专人负责,需燃放烟花的提前报消防部门批准,并报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四)  大型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清理活动场地、恢复原貌,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五)  园区管委会负责接待任务的管理部门应提前1天将各类重要参观接待活动安排日程、路线书面告知园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以便提前做好环境保障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章以下各条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园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园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和恢复原貌,强制拆除和恢复原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园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园区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造成园区公共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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