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销售点位置

今日,微信公众号“掌上蓟州”发布了“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蓟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蓟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通告如下:

一、蓟州区全时段禁燃区域

(一)城区文物建筑周边(四至范围:南起人民西大街,西从长城大道,北至迎宾大街,东到府东路、三府街、渔阳南路连线)。

(二)北部山区(自三河与蓟州交界处起,沿102国道以北-邦喜公路以北-北环路以北-燕山东大街以北-邦喜线以北-淋平公路以北与遵化、兴隆、平谷交界处为止)。

(三)于桥水库以南山区(自遵化与蓟州交界处起,沿遵玉公路以南-水库南路以南-中昌南大道以东-102国道以北与玉田交界处止)。

(四)下列八类区域或者地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木柴堆、柴草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景点;7.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8.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30米范围内。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蓟州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燃的区域及时间。二、蓟州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禁燃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除夕)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3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行为。

四、全区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禁燃限燃规定。全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和带动身边群众共同遵守禁燃限燃规定。

五、蓟州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的实施及处罚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23年1月21日起施行。

特别提示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工作,是唯一合法合规的销售部门。在蓟州区城关供销社逯庄子分社设立销售点,开设烟花爆竹展厅,1月18日起开始预售,接受群众预定。在非禁燃区域供销社(下仓、尤古庄、马伸桥、西龙)设立分销预售点,接受群众预定,到指定地点取货。按照兼顾公平的原则,采用实名制销售和限量销售的方式。预定时需出示身份证,预售点登记详细的身份信息,限量预定不超过3000元/人,处在禁燃区域的不予预定。蓟州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销售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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