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遵守乘车秩序,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第二条  文明乘车,不得强行上下车或者妨碍驾驶员的正常工作。行车中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不得擅自开关车门和擅自启动破窗逃生等应急装置;双层公共汽车行驶时不要上下楼梯;乘坐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

第三条  老、幼、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优先使用特需座椅,乘客应主动让座位。

第四条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以及行动不便者应当有成年人陪同乘车,否则不得乘车。

第五条  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第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得躺卧和踩踏座席,损坏车辆设施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 车辆到达终点站应全部下车,不得随车返乘,不得在下客站上车。

第八条  乘客上车应按照规定主动投币、刷卡或者出示免费乘车证件。

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备零钱,车上不找零钱。需要报销的,可取同值报销凭证。

免费乘车凭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冒用他人免费乘车卡刷卡乘车的,驾驶员有权收回上交。

第九条 车辆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可免费转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所持车票(已投币或刷卡)依然有效。

第十条  身高1.3米(含1.3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所带领的儿童超过两名时,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第十一条 无票乘车或者持过站票冒用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坐无人售票车不投币、投币不足、投残币等的,乘客应补交足额车费。

第十二条  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5公斤、体积不超过0.12立方米、高度(长度)不超过1.6米的行李物品乘车。携带物品重量、体积、高度(长度)超过以上标准的,不准乘车。携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等物品乘车应妥善折叠,不得阻碍通道,避免与其他乘客发生碰撞。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携带管制器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开封或散装酒类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禽、畜等活体动物乘车。不得携带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上车(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电平衡车)。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守则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劝离或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应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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