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网站公布,对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此时间段外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供热单位测温行为不符合要求的用热户应当场向供热运行管理部门反映,供热运行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