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管控!天津绿色生态屏障内禁止这些事!

9月25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与施行,为我市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定》共30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实际,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确定管理基本原则

《规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强化市和相关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为压实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职责,《规定》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动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所辖区域具体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市和相关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控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明确管控地区分级管理要求

《规定》衔接2018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并细化了对各级管控区的管理要求。

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廊道地区和田园生态地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关系到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为此,《规定》重点规范一级管控区的保护和管理:

  • 一是明确一级管控区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
  • 二是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类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 三是加强对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
  • 四是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严格保护绿地、湿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一是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绿化养护管理责任。

二是对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

三是对管控地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四是禁止在管控地区内从事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管平台

一是明确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建立会商通报、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协同机制,共同做好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综合监管平台,为管控地区建设、保护、管理提供支撑;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管控地区建设、保护、利用等活动的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

三是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管控地区内的建设、保护等活动。

此外,为了切实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规定》对破坏绿色生态屏障的行为,还设定了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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