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时间
2020年9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
调整内容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9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303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3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此外天津扩大低保覆盖将因疫情致生活困难人群纳入救助!
今天,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将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应帮尽帮”。
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在坚持现有救助标准和差额救助原则的基础上,本市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同时对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进行调整。
一是经本人申请,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不再继续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
二是加大对大龄重残子女的救助力度,父母年龄均达到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5倍,财产低于30万的家庭中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大龄子女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享受分类救助。
三是对疫情期间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低保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通知规定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
(二)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
(三)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
(四)符合我市享受救助的财产标准;
(五)未参加失业保险的;
(六)已登记失业的。
按照临时救助急难型程序一次性给予500元基本生活救助。对仍有救助需求的,给予封顶为3倍低保标准(含已救助500元)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且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要充分利用精准救助资金及社会组织力量,一事一议解决个案问题。
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通知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同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完全及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