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政务网公开发布《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市教委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各学校按照我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做好线上教学和开学复课工作,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可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幼儿园未开园不得收取保教费,已经预收的要退还家长或折抵开园后保教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学校应根据开学时间,结合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进行结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或抵扣新学年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三、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转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
五、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应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费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问题。
本通知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后,文件自行失效。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0年6月8日